根据学院党委决定及组织部委托,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咸师院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我处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11月19日起,对李应乐、王立、宇文高峰、张小安等四位同志任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上一条:我处完成对2010-2011年科研经费收支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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