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咸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审计原则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七条
委托审计的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受托审计机构从陕西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并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 审计处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管理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分阶段或环节实施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投资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竣工结算审计。其中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独立实施审计;100万元以上一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投资预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单项合同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工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务决算审计。
(四)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的审查与评价;
(二)勘察设计阶段:勘查、设计、监理单位选择及相关合同、工程设计等的审查与评价;
(三)施工准备阶段: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施工招投标、施工合同等的审查与评价;
(四)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工程进度款拨付、隐蔽工程、索赔事项、施工合同履行等的审查与评价;
(五)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财务决算等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限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及相关报建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是否按规定审查审批;
(二)招标文件各项条款是否完善;
(三)工程预算(含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限价)编制是否准确、合规;
(四)工程量计算、组价及取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五)其它相关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竣工验收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二)竣工图纸是否手续完备;
(三)工程招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编制是否准确、合规;
(五)工程量计算、组价及取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六)所有变更、签证单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七)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
(八)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优惠等规定。
(九)其它相关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
(二)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三)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
(四)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的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具体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预(结)算进行初审,初审后填写送审单,经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审计处。其中对结算送审价超过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项目需做出书面说明;
2.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3.通知送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组初审情况进行核对;
4.审计部门征求审核意见,送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在审核认证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的审核意见应经项目送审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
5.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审核报告)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校领导审批后送达送审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1.审计处收到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资料后,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与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3.审计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4.审计组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处审定;
5.审计处审核《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出具正式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征求的审核意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预算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 审计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送审资料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所送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承诺。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重新送审。
(一)工程预算审计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经费来源、批准概预算金额);
2.概预算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批准的初步设计任务书;
4.批准的设计方案;
5.施工图专项审查备案表;
6.全套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电子版;
7.招标文件;
8.工程量清单、限价及其电子版;
9.其它相关资料。
(二)工程结算审计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结算书;
4.招标代理工作汇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纪要等;
5.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
6.工程竣工图纸;
7.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资料;
8.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财务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四)付款情况一览表(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项目等相关事项的应付金额、实付金额等);
(五)立项、开工批复、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
(七)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八)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九)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核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超过30个工作日不进行核对的,工程结(预)算审计结论生效,审计部门将所有资料退回,不再进一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送审,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应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工程结(预)算审计应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5-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纪违法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资料,对未按规定办理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初审及结果复核认定实施细则》(咸师院发[2007]70号)、《咸阳师范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咸师院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