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控制与审批、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由学院及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开支制度。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教师代表(1 名)为组成人员的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范围、程序依照咸师院党字[2012]1 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与规划,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资金运筹均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处集中核算。学院对经济相对独立单位实行“财务处单独建账,资金集中管理与核算”办法 ,严禁任何部门与单位私设银行账户、私建会计账薄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在财务处下设立办公室、预算管理科、会计核算科和资金结算中心四个二级职能科室,分别执行档案票据管理,对外联络、对内组织协调、预算和工资管理,会计核算与决算,学费收缴与资金结算等职能。财务处内部实行科室、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建立信息化和网络化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系统。
第十条 学院把财会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学院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财务预算由院级财务预算和院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预算组成。学院实行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院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经费预算坚持厉行节约、挖掘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事业计划任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留有余地、不搞赤字”的总原则,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支持学院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可编制 3-5 年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学院财务处会同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院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草案,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学院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要求,编制正式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正常经费预算。专项(项目)经费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十八条 预算的编制时间。每年第四季度,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性质和工作计划,按照财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分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向财务处上报本部门下年用款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各单位、各部门用款计划,编制院级财务预算草案。当年招生计划和上级的经费拨款指标下达后,财务处一般应在每年 12 月份编制出下年的正式预算预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下达各单位、各部门经费预算指标(上级部门预算试点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学院预算经审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确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发展计划有较大变化,对财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财务处可根据当年实际收支情况在报经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批准的前提下,对其作适当的预算外调整,并按规定程序与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或批准。
(一)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需要增加支出的预算审批程序和权限:
(1)增加预算外支出单项金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财务处审核签字,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2)增加预算外支出单项金额在 2 万元—10 万元(含 10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3)增加预算外支出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核签字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送财务处执行。
(4)增加预算外项目支出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核签字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最后经院党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后,送财务处执行。
(二)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但其支出用途改变需要调整支出项目与用途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调整支出用途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送财务处执行。
(2)调整支出用途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100 万元(含 100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向院长办公会通报后,送财务处执行。
(3)调整支出用途单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向院党委会通报后,送财务处执行。在增加支出预算的同时,在确保收入有来源的前提下,相应的调整收入预算。
(三)对于实行以“收入控制支出”的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和附属中学等经费相对独立部门,在财务处确定收入已入账的情况下,在保证上缴学院财务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增加本部门支出经费预算指标时,需要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增加经费支出预算指标审批表》,经财务处审查后,报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增加预算指标,由财务处和申请部门负责实施。
(四)学校建立预算支出大额通报制度:单笔支出金额 50万元(含 50 万元)--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由资金使用部门向校长办公会通报付款情况;单笔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资金使用部门将付款情况向校党委会通报,送财务处执行。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 3 个月。
(五)后勤集团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审批权暂按《咸阳师范学院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咸师院发[2011]7 号)执行。
第二十条 决算的编制。学校预算年度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陕西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包干经费和专项经费。其中包干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包括科学事业经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等。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支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收入。任何单位不得改变或变通收入的性质,确保各项收入正常入库和正确核算。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院内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经过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实行院内各项收费在校内进行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或校内统一收据,院内各项收费票据应当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各部门使用非法票据进行非法收费;院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以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种方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院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法、合理地组织收入。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办学培训、科学服务、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凡利用学院资源、技术成果、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均应合理计价并上缴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与结算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辅助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按其资金性质分为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即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按其资金性质分为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
按支出用途及使用部门分为:
1.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各院(系)(含院系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下同)等教学机构,以及院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院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在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院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院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院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福利等基本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改变或变通支出事项的性质,确保各项支出正常出库和正确核算。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 学院建立各项支出院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支出实行如下的管理原则:
(一)学院对各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预算包干,归口审批、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实行人员经费集中掌握、统一管理与核算;正常公用经费由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共同管理,统一核算;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管理,根据项目性质,由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监督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照审批程序由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二)代管经费及各单位、各部门服务性收费留用部分,由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院实行各项经费支出按部门、项目和会计科目三维一体的控制、管理与核算办法,确保财务支出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校情况确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建立并组织实施院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的审核与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学院结转资金按其资金性质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两大类:
1.财政补助结转:是指学院当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已纳入学校预算,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基本支出结转和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结转两部分内容。财政资金基本支出结转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结转按具体项目管理与核算。
2.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学院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各专项(项目)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余、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财政补助结余:是指学院当年取得财政补助资金收入扣除相关支出后,在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结余。
2.事业结余:是指学院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学院按规定对其进行分配与结转,将其年终余额转入“非财补助结余分配”会计账户。
3.经营结余:是指学院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用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年终如其为贷方余额,将其年终余额转入“非财补助结余分配”会计账户;如其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执行陕西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按照不高于 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决算要求,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 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其管理与核算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陕西省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
(三)住房基金是指学院出售、出租公有住房收取的售房款及租金、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学院教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住房或购房补贴。
(四)教材基金是指学院在教材、图书资料购置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发行服务费所形成的资金。
(五)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陕西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专用基金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基金文件及核算要求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1.学院财务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
2.加强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牵制管理,实行会计和出纳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管理办法。对库存现金实行出纳人员每天自行盘点和指定人员定期不定期抽查盘点,出纳人员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管理办法,确保库存现金“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对银行存款实行出纳人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及财务处相关人员不定期核对与抽查银行对账单管理办法,作到“账账相符”,确保学校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对存在“未达账项”的事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其中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返校后 10 日内结清,其他借款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对于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院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以前借款未结清者,一般不得再办理借款手续。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对存货实行“三级管理与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即学院财务处设立存货总分类账及分类明细账进行以金额为主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后勤处等归口管理部门按类别设置金额及数量明细账进行金额数量核算,并办理存货的出入库手续;使用单位、保管仓库、实验室设置数量明细账进行数量核算与管理。学院对存货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学院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银行账户使用情况,执行银行账户年检管理办法,接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与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务处设置总分类账和六大类明细分类账进行以金额为主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院长(党委)办公室和图书馆等部门为二级管理核算监督机构,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与管理,并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核算与管理。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应当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凡是未列入财务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和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学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陕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基金”金额。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在建工程实行财务处按项目、按合同进行资金核算与监督;基建处按项目、按计划、按进度组织工程管理;审计处与监察处对工程实施审计监督与行政监督;国资处对其进行实物管理与核算。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按其用途计入学校各项事业支出。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基金”金额。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对外投资应当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院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项资产处置必须执行《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程序,所有的处置收入和损失必须纳入学院统一的财务预算,学院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与核算。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规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向省教育厅作出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院资产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实物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按省教育厅和财政厅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价规定,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实行“新增加的借入款项经过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院内职工借款(集资)”的制度规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四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五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七条 学院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确定一定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学院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控制与审批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全过程的财务控制制度。管理和经办人员应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学院经济活动实行事前预测、编制预算与计划,事中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事后进行分析反馈的管理方法。
第七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对各单位、各部门包干经费实行指标控制。专项经费实行“专项预算,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开支实行校长总负责制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正常经费实行“划块包干,指标控制,凭据列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财务负责人在保证原始会计凭证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在预算指标和 经费审批权限内,审批所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七十四条 经费审批权限
1.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在其经费指标范围内,按照下列限额审批:每次借款或支出在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内的,由各单位、各部门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金额在 5000 元—20000 元(不含 20000 元)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20000—100000 元(不含 100000 元)的还须经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100000 元以上的支出,按照审批程序最后由学院行政一把手签字审批。
2.代管经费和各单位、各部门服务性收费留用部分的支出审批,比照正常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审计、财政、教育、物价、税务等)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检查和校内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业务上接受财务处指导与监督,并接受审计处、监察处的审计和监督。学院财务处实行按岗分工、责任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与控制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各级教代会的监督,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切实落实好财务监督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院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学院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学院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条 学院实行经济合同法律顾问审查制度,学院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并由财务、审计、监察、国资等职能部门会审会签,共同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院利益。凡涉及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过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学院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外,还应当报告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以学院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院内各部门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学院财务预算、决算、财务运行情况每年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在学院门户网站单独设立“校务公开”专栏,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编制依据、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财务资产及学生资助等管理制度、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名单和议事规则、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上年度部门决算中的收支决非算总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共预算算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表等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八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十五条 学院财务清算,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十六条 学院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院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院被撤销,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院被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院被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八十七条 院内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十八条 院内财务清算,应当在学校资产、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管理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学院定期向省教育厅提供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十条 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应当在学院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九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十三条 财务分析包括基本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基本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1)。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内部各部门成本分析,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内部分析评价指标。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建立独立的基本建设会计账户,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并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的账务数据信息每月一次并入学院事业财务大账。
第九十五条 院内独立核算企业性质的部门,其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二级院(系)和相对独立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分别执行《咸阳师范学院二级院(系)财务管理暂行细则》和《咸阳师范学院相对独立单位财务管理暂行细则》。
第九十六条 学院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分别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