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提升审计整改质量,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强化审计监督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审计监督的校内各部门、单位、机构(个人),以及负责督促协助落实上级部门审计整改责任的校内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依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

(二)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

(三)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五条 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程序。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或整改问题通知后,应及时向其分管校领导汇报,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修改并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送达审计处。

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充分落实审计意见,积极实施整改。

第六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报告

1.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方案、统筹推进等情况

2.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整改的总体落实情况;

3.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4.对有关责任的查处情况;

5.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6.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列入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的问题);

(二)整改资料

7.整改落实的有关佐证材料;

8.其他相关支撑内容资料。

第七条 整改时限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分管校领

导汇报,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整改牵头单位或审计处。

第八条 整改管理机制。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的动态管理。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完成整改的事项,结合实际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持续推进整改。

第九条 整改推进机制。审计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情况;与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的沟通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十条 整改主体和责任。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各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整改责任落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把审计整改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推动治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整改台账,逐条逐项明确经办人,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要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层面整改。对上级部门审计反映的学校层面整改问题,审计处按照审计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方案,由学校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分管校领导组织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整改责任和要求,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统筹推进,逐项整改落实。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贯彻执行以审促改、以改促建、以建促治原则,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一体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整改实效。

(一)被审计单位积极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必要时,由审计处提出建议,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事项开展督查;

(三)党委巡察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四)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将审计整改推进情况纳入部门负责人年度述职内容及单位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1.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部门负责人年度述职内容,主要看年度内是否按照整改计划推动审计整改工作。

2.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年度内未进行实质性整改工作推动的,在考核中适当扣分。

(五)党委组织部将审计结果作为处科级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财务处将与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有关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和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因素;

(七)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上级部门审计反映的学校层面问题整改事项进行认真分析,配合牵头单位会商,积极研究解决。

(八)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存在虚假整改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被审计对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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