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咸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咸师院发〔2018〕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处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确保内部审计质量而建立和执行的控制制度、程序和办法。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第四条 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要求,审计处对审计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从业资格、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及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从事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选择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处应当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防范风险、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适当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审计工作职责、范围、权限和要求,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成立审计组,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认真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审计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对审计组做出的审计判断、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复核可采取集体讨论、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等方式进行。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 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四) 审计定性及处理建议是否依法依规并且适当;
(五)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加强管理,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在委托审计业务时,应明确审计目标、内容、范围、时间。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制定并提交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处应对受托机构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
(二)审计处应委派一名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审计结论进行复核;
(三)审计处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提交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再次签发后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后续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计划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
后续审计可以是独立的专项审计项目,也可以嵌入不同类型的在审项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对审计结论、审计报告送主管校领导及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批、审阅。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项目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应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做出明确的安排;
(三)了解审计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及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跟踪审计业务进程,指导审计组成员执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二)解决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其重要程度考虑是否调整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
(三)识别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对疑难的法律、技术及其他事项,向审计组或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四)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可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直接进行,也可以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审计组内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完成。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审计;
2.是否实施了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
3.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对相关证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记录;
4.需要咨询的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记录和执行;
5.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否已全部实现;
6.其他。
复核人员应将复核情况在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的记录,签署姓名和日期,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督促审计底稿编制人及时修改完善。
(五)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法律、技术疑难问题,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和请示;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报告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审计组成员认真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证据获取被审单位的签章确认;
(三)对查出的问题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四)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被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成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内部审计规范开展审计业务,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成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应用审计抽样、分析程序、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等审计工具和技术,并充分考虑各类审计工具和技术的适用条件与审计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格式规范,客观、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全面落实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档案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所反映的业务质量负责。审计档案应当遵循《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及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评估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组织或接受审计质量控制评估,审计质量控制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第三十二条 内部评估包括:
(一)审计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审计质量评估和审计报告使用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内容。
(二)审计处应当定期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以后是否确定委托的依据。
(三)审计处应当接受学校组织的对审计质量控制工作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外部评估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审计协会对学校审计质量控制的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