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规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和《陕西省教育系统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各单位的财经管理和对领导干部管理及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其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院内各单位负责分管财、物等经济事项的正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领导干部;学院附属单位(企业)和院内“承包”单位的负责人。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监察处长、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等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履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和督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
(一)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交需要审计核定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处反馈运用情况;
4、对院内单位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5、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问题。
(二)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2、向领导小组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3、向监察部门及时移交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三)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并及时支付;
2、配合审计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提供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3、对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视工作任务,适当予以追加经费。
(四)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与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及时向审计处反馈处理结果;
2、向审计处提供需审计核定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4、对院内各单位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5、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制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岗位职责,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实际,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采取联合审计或委托审计方式。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为缓解换届时经济责任审计过分集中的矛盾,组织部门应选择重点,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避免突击审计,影响审计质量。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门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
(一)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已经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二)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踪、死亡或者已经不在国内定居;
(三)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
(四)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底,由组织部门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与审计处共同协商,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组织部门书面委托审计处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协商,报领导小组确定后,审计处调整列入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审计规范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书面向审计处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审计处接受委托,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拟定审计通知,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处处长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处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被审计对象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审计要求提供有关的工作条件;被审计人员任期内管理的经济活动情况;工作移交的手续清单;被审计人员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资料;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参加被审计对象单位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宣布审计通知书,学习、告知有关法规制度,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六)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组在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廉政规定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在审计工作开始后,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九)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涉及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十)对于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收支的行为,应当按照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报有关领导批示后,在审计职责范围按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十一)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和结论,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对象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审计报告和结论经审计处审定并报经主管院长批示后,向委托部门报送审计报告。
(十二)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应负的责任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特殊情况出具审计决定。
(十三)审计报告在正式确定前向被审计部门和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十四)委托部门根据审计结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奖惩制度对被审计对象作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针对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事项或责任不予评价。评价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不予评价。审计评价反映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
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等的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界定被审计对象应负有的以下几个方面责任:
1、 应负一般领导责任;
2、 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3、 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4、 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管理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和使用等情况;
(二)任职期间经济事项、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性、效益性及有无重大失误;
(三)任职期间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四)被审对象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遵守廉政纪律等规定情况;
(五)任职期间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指标、经济活动所作出的业绩;
(六)委托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对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包括: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等,以及任期目标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职一届的,届内全部审计;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的,重点审计最近一届,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任职的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委托部门要求,除采用一般常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用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委托审计,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审计与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将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充分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对已经审计过的财务收支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一)被审计人员任期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审计工作,不得隐匿、隐瞒事实真相,如遇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理;
(二)审计调查和取证涉及学院其他部门或人员时,其他部门或人员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三)凡调离学院的审计对象必需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被审计人员的问题需要移交纪委监察进一步调查时,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学院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被审计人员触及国家法律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对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如果与被审对象或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审计资料按学院有关规定归档,审计报告及有关部分资料纳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