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纪工委和咸阳师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
一、 坚持从严审计,着眼防范,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在学院审计工作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 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彻到日常管理及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中,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
三、 审计处长全面负责审计处党风廉政工作,定期部署、检查、落实和考核审计处项目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党风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向学院汇报。
四、 审计处派出的审计项目组,组长负责项目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党风廉政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廉政纪律“八不准”规定、及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必须由被审单位将“廉政纪律回执单”书面反馈审计处。
五、 审计处审计工作党风廉政纪律“八不准”要求: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政纪律:
1、 不准接受审计单位的宴请。
2、 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3、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福利品等。
4、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
5、 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和私自占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6、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 不准违反规定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 审计人员要格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保守秘密,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所取得的资料和审计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九、 违反内部审计规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十、 审计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列为个人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本细则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