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根据我国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基建工程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建设单位则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因此,要认质认价必须有明确的认价依据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不得随意采用认质认价方式。
2、根据咸政建发2007311号文件精神,对钢材价格问题要结合工程实际,通过双方协商,合理解决。对于该文件颁布执行后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拦标价或承包方投标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正确处理造价和优惠等问题,可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避免结算纠纷。除钢材等影响工程造价大的主材外,地材等其他材料一般不采用认质认价方式。
3、对于人工费调整,根据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精神,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