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3    来源:     点击次数:

咸阳师范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内部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运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咸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校内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求,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管理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学校党委要求依法依规对校内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单位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学校所属部门、学院、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第六条 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委托建议;向审计部门送达审计委托书;

(二)负责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校内单位贯彻履职尽职的情况进行检查;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运用情况;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依法依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向领导小组及组织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向纪检监察机构及时移交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四)协助组织部门检查、督促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与党纪、政务处分的事项,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向审计部门提供需要审计核定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三)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五 )对校内单位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职责权限、单位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二)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有关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国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资产明细等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战略部署,推动本单位发展情况;

(二)单位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转情况

(三)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情况;

(五)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落实学校工作目标任务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审计公示、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

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经济责任等;

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或者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同时要报送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八条 组织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审计进点会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会上做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计部门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之外,可以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或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反馈给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目标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或者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组织部门、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检查、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并在党政领导班子会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及时向组织部门、审计部门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咸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咸师院发【200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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