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和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招标、工程造价结算和施工过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有效控制并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增加审计人员,以保证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审计依据和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内部审计规范》;
(二)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陕西省和咸阳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四)学校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文件;
(五)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八条 工程概算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程原则上实施全过程审计。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重点检查其过程跟踪深入现场是否及时到位,发表的咨询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审计确认的最终工程造价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最大化地维护了学校经济利益等;
(四)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并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六)支持并配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提供经本部门复查核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
(三)协调、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按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全过程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的评定,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成立全过程审计项目组,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经理、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工作进度等内容;
(三)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及时深入现场,了解详情,掌握工程整体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
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五)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六)跟踪、鉴证、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简要的技术经济分析;
(八)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九)对全过程审计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学校审计部门递交全过程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决策之前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优化。
(二)检查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经济技术的论证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三)审核项目投资估算,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
(一)审核工程设计对建设项目是否全面规划,是否清晰描述实施意图,设计质量和深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实施了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等问题。
(二)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主要包括: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对设计合同的审核主要包括: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并要强调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问题。
(三)参加初步设计的审查会议。通过分析建筑经济指标,提供优化设计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
(一)审核招标文件。主要审核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审核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拟订条款。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包括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最高限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审核文件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四)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检查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投标人入围、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结算及价款调整条款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须事前审计。
(二)审核主要隐蔽工程鉴证跟踪及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现场跟踪人员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与鉴证,并做好相关跟踪记录。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
(三)检查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
1.审核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合同;
2.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
主要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五)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1.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确实需要设计变更的,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
2.对工程签证的主要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六)审核索赔费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索赔与反索赔的工作。
1.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2.对于由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验证应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和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及预算员专用章;甲方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全套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以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策程序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二)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五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七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工程咨询公司审计项目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八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10天内提供给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7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社会审计机构在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出具后,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独立编制并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2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内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查看后2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在2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审计,在2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如有洽商、变更的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与审计项目组协商一致后执行;
2.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及费用增减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3.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计项目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 30 日内将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对时间延误的应作书面说明。
(二)审计部门会同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审前会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审计部门签署《结算审计承诺书》。
(三)社会审计机构将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1.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5天内;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5天内;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75天内。
2.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部门将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咨询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四)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工程管理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五)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阳师范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